關閉 [X]
您現在的位置:法律諮詢家 > 互助討論區 > 網路色情及違法性交易 > 兒少性剝削

兒少性剝削

  • 阿誠
  •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
  • 文章日期:106-10-12 12:24 
  • 文章人氣:1021
  • 個人積分:4
  • 我想請問幾個月前在論壇看到了一名女性與他發生性交易後,
    上個月接到員警電話,我完全不知情她未滿18歲,所以配合做了筆錄,
    都是以員警一問一答的方式回答
    今天收到了地方法院刑事傳票,是兒少性剝削的被告,想請問律師們,
    不知情的情況下,還是會被告成立嗎?

  • 陳敬人 (陳律師)
  •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
  • 文章日期:106-10-15 16:07 
  • 文章人氣:2
  • 個人積分:2728
  • 律師評價:455 │ 律師證號:103台檢證字第11864
  •  

    您好

    您應答辯您對被害人未滿十八歲並無認識亦無法預見! 並應提出對方告知您其年齡已滿十八歲之相關證據!

    以下資料供您參考:

          按刑法第 12 條所確定之罪責原則,必須犯罪行為人主觀上對於不法構成要件事實有故意或過失,方受刑罰之處罰,且過失行為之處罰尚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。刑法第 227條與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1條之罪均未處罰過失行為,是均屬故意犯罪。而刑法第227條與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2條(按:即現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1條)之罪均為特別保護未滿16歲(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尚保護及未滿18歲)男女之身心健康而設,究非任何與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均認屬刑事不法行為,是本罪所定犯罪行為客體之被害人,其年齡即屬犯罪不法內涵之核心,當屬客觀不法構成要件要素無誤。依前開說明,犯罪行為人對於被害人幼齡一節當須有故意,方能成罪。(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3557 號、95年度台上字第 5731號、95 年度台上字第6667  號、86年度台上字第927 號、77  年度台上字第4558號判決要旨、62年度第一次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(三)參照)。

     

    歡迎來電討論0908680976 LINE ID:0908680976
     陳律師

     

  • 0908680976 LINE ID:0908680976
  • 阿誠
  •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
  • 文章日期:106-10-15 20:37 
  • 文章人氣:2
  • 個人積分:4
  • 回覆 陳律師 的發言內容:

     陳律師您好:
    因為女方在台南賣淫被查獲,所以調了三個月的通聯記錄,但警方只有我進出旅館的監視器記錄,並沒有其它證據,其它只有line的對談記錄,但時間都這麼久了,現在也找不到可以證明的部份,筆錄中確實有答辯不認識及不知情未滿18歲,但是警方的筆錄是一問一答,例: 有無發生關係, 答:有   。不知道是否會讓法官判有罪 ? 
    感謝陳律師的回覆



    您好

    您應答辯 ... (恕刪)